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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市民上淘宝买树 种了一个月却死了 怎么破?

2022/10/10 13:30:43发布79次查看
在网店上买东西
有时会碰到“货不对板”的情况
这种情况你会如何处理?
珠海市民肖先生
从一家淘宝网店购买了10株海棠树苗
购买时卖家承诺成活
万万没想到
一个月后却死了8株
此时卖家拒绝补发货或赔偿
于是肖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
10株“包成活”树苗死了8株
2015年4月15日,肖先生在淘宝某网店购买了10株海棠树苗。购买前,肖先生与卖家网上沟通,卖家承诺海棠树苗带土发货,且包邮包成活。
2015年4月19日,肖先生收到了十株海棠树苗,但均未带土包,且已经有一株损坏。肖先生与卖家交涉后,卖家退了60元给他,并表示:“死了我们负责,先观察一个月吧,三个月内可以申请售后服务。”
(图文无关)
2015年5月13日,在收货30天后,8株树苗叶子全部枯死。肖先生再次联系卖家要求补发树苗,但遭到拒绝。于是,肖先生找淘宝售后服务人员进行维权,但两次维权结果都是不予支持。
肖先生认为卖家存在欺诈行为,所发树苗为残次品和退货处理品,违反“树苗包活、带土包发货、死了补发、死了全部退款”等承诺。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未尽到严格的监管义务,也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矛盾升级。
为维护合法权益,肖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淘宝某网店退回已死的其余7株海棠树苗款420元,以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3倍的购货款1800元,并由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先期赔付以上全部款项。
卖家辩称:养护不当不属赔偿范围
淘宝某网店认为,在跟肖先生沟通时,仅承诺树苗到手时是鲜活的,若不用心养植肯定养不活,这一内容在店铺公告中已有说明。
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则辩称,该公司仅提供网购平台服务,与肖先生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合同中作为卖家所应履行的退款义务。
同时,该公司作为网购平台,已提供涉案网店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符合法律法规且没有过错,也无欺诈行为,故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无先期赔付的义务。
肖先生购买的海棠品种多生长于高纬度地区,珠海地处低纬度且靠海,空气湿度大,并不适宜海棠生长。肖先生并未举证造成海棠树苗枯死的直接原因,无法证实海棠树苗枯死是由淘宝某网店的过错或者欺诈行为造成的,更无法证明淘宝网络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卖家退款但无需赔偿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肖先生向被告淘宝某网店购买了10株海棠树苗,双方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淘宝某网店应当按照与肖先生约定的“带土包”“包成活”的标准供应货物。
根据肖先生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质询,证实淘宝某网店向肖先生供应的10株海棠树苗在运输途中根部并没有泥土包裹,而且经过一个月种养已有8株树苗死亡,淘宝某网店应当兑现向肖先生作出的“死了我们负责”的承诺。淘宝某网店已向肖先生退还一株树苗的货款60元,剩余7株树苗的货款420元亦应当向肖先生退还。
淘宝某网店对合同的主体标的已依约履行完毕,并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说明等欺诈行为,仅未对树苗根部包土托运,不构成欺诈,不应当承担增加三倍赔偿的责任。
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其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若平台不能提供相应信息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肖先生要求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最终,香洲法院判决被告淘宝某网店退还原告肖先生7株树苗的价款420元,对肖先生主张三倍购货款1800元的赔偿不予支持。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肖先生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电商日益普及,淘宝已经成为大众生活中必备的购物体验,网购为市民购物带来方便,同时也存在着风险。网购的平台通常入门条件很低,销售者资质无保障,而网购中关于商品的最终品质无法如现实购物中得到现场验证,因此因网购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案中,淘宝某网店的行为属于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但其并不存在利用虚假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因此法院仅支持了原告肖先生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没有支持三倍赔偿的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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