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沈阳律师
2016年5月,王某在李某的粮油批发门购买粮油、赵某的蔬菜批发门购买蔬菜、钱某的冻品场购买冻产品,赊欠三人各1万余元未付款,随后三人多次向王某讨债无果。2017年2月,三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官耐心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在2017年3月10日前还清所有货款及利息。但是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三人只好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王某不予理睬。执行干警进一步向其释明他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时,王某仍然不以为然,认为法院奈何不了他。
【案件处理】
当地人民法院经研究后,依法将此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2017年11月2日,当地公安局以被执行人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刑事拘留。这时,王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开始联系家人为其筹款偿还债务。三位执行申请人的货款在被拖欠一年后,终于拿到手。
【小编评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实务中不乏这种情况的存在,往往是在案件判决之后,被执行人对自己应该执行的判决拒不执行,或者明明有能力执行却以自己没有能力执行为理由拒绝执行。通常这种情况多发生于经济案件的纠纷中,而这类被执行人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老赖”们有些属于“哭穷”,有些则是觉得案件已经裁判了,至于后续的赔偿问题不该属于法院来管,认为对方好欺负,而“欠钱不还”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在法律上不需要坐牢,对方拿自己没办法。正是在这种错误的意识下,“老赖”越发明目张胆。甚至大有一种“能奈我何”的荒谬想法。
实际上,“老赖”的这种心态不但可笑,更是严重错误的。“拒不执行”并非没有措施可管,针对这一行为刑法分则中早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拒不执行”、“欠债不还”并不是普通民事纠纷,而是写入刑法的罪名,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已经触犯刑法规定,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