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诉讼有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些诉讼是有特殊的诉讼时效的,那么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内容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内容有哪些
(一)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一种。为避免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举证困难,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的主要特点包括:
(二)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即特殊诉讼时效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1、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故传统上又称其为短期诉讼时效,也有少数的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履行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实体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民事法律制度。这两种时效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其共同点是:二者都属于丧失时效,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丧失法律保护的一种制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规定在第三章第二节“申请和受理”之中,结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事由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适用无需对方当事人提出,采取主动审查制度。如果认为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时效,则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即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丧失的是“申诉权”。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和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予以裁判。如果当事人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仍有诉权,只是丧失“胜诉权”而已。由此可见,法院审查认定诉讼时效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的,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因此,法院在将劳动仲裁时效转化为诉讼时效后,对于当事人请求诉讼时效的审查认定,只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只仅仅规定了债权请求权,而并未规定“确认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当事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法院在审理中只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定,而非裁判一方向另一方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
三、一般情况下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限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限是: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综上,为避免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举证困难,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内容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